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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(节选)
发布日期:2016-08-02 浏览次数:

 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>的决定》修正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>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       第一章 总则
       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,对于一切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社会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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