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事业单位:
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,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。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,根据省民委、省财政厅、省人社厅、省商务厅《关于妥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》(苏民发[2013]24号)规定,经与市财政局会商研究决定,将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工作人员(员工)清真饮食补贴,自2017年9月1日起,由原来每人每月11元增加到每人每月15元。
特此通知。